(2015)穗萝法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执111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威。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东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通过房屋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三路11号5栋的房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现阶段掌握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到期债务,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雁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桂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