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宏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宏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苏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1345号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宏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芳,董事长。被告: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爱军,董事长。被告:苏爱军,女,1969年7月9日出生。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农商行)与被告平顶山市宏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农林公司)、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达公司)、苏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东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洪、三被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邹东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东农商行诉称,被告宏茂农林公司因购买树苗,向原告申请借款。2013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借款合同,原告按照借款合同借给宏茂农林公司资金7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月利率1.125%,逾期利率1.6875%,罚率为50%、该合同由被告永富达公司和苏爱军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原告按照合同如期放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的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宏茂农林公司偿还借款720万元及利息,并按照合同支付罚息。2、被告永富达公司和苏爱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宏茂农林公司辩称,贷款的事实存在,因为公司现金流转状况不好,未能及时偿还,我们会尽量和原告协调这个事情并妥善处理。被告永富达公司辩称,担保的事实存在,因为公司现金流转状况不好,未能及时偿还,我们会尽量和原告协调这个事情并妥善处理。被告苏爱军辩称,担保的事实存在,因为公司现金流转状况不好,未能及时偿还,我们会尽量和原告协调这个事情并妥善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原告卫东农商行与被告宏茂农林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20130806001号。内容为:……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大写)柒佰贰拾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购树苗。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一、贷款利率1、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1.25‰。……四、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第六条还款三、还本方式1、利随本清。……第七条债权担保一、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一)由平顶山市永富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名称)、苏爱军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20130806001。……第十一条其他条款十、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1、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卫东农商行、宏茂农林公司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同日原告卫东农商行与被告永富达公司、苏爱军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806001。内容为:第一条担保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根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柒佰贰拾万元整的授信,债务履行期为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九条争议的解决1、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卫东农商行,平顶山市永富达商贸有限公司、苏爱军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另查明,一、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柒佰贰拾元的借款转入到被告宏茂农林公司指定的案外人平顶山市绿山苗木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中。二、庭审过程中原告卫东农商行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合同约定月利率11.25‰的利息,主动放弃了罚息及其他请求。三、2013年10月8日,平顶山市永富达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款申请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卫东农商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也应依约定履行约定义务。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被告宏茂农林公司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卫东农商行放弃了要求罚息的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合同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富达公司与苏爱军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主张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宏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6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每月11.2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苏爱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22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宏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永富达实业有限公司、苏爱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菡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