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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魏红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红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201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张爱平,女,生于1977年7月1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邓爱福,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魏红平,男,生于1985年2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农民,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刘伦伟、龚琴蓉,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地址:恩施市航空路1号B栋1901、1902、1903号。负责人王冰,系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武,男,生于1980年5月13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汉族,人寿财险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来凤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魏红平、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