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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单明贵与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明贵,付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949号原告:单明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娅,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高,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付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明贵与被告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明贵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明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原告单明贵负担。审判员  罗宁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