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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谢文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谢文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066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法定代表人邱红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被告谢文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文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文涛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文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