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吴廷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吴廷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4397号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59号。负责人姚燕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海峰,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廷桂,居民。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富豪物业公司)与被告吴廷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鹰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富豪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海峰、被告吴廷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豪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星河晨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现被告未能交纳相关费用,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含共用设施水电费)1592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即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应交管理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即月利率1.5%)。被告吴廷桂辩称:1、我质疑原告的身份,原告没有资格;2、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3、收费标准原告起诉我的2年是1592元,但是我2013的物业费只交了644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原告富豪物业公司与江苏龙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双方又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号星河晨光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延长至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并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盐城市星河晨光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按建筑面积1.2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共用设施水电费等。被告吴廷桂系该小区*期*室的业主。被告入住该小区后,2014年、2015年的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92元均未能按时交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物业服务涉及小区治安、绿化等等各方面,原告公司进驻该小区后,也依约提供了各项服务。但物业服务涉及小区生活的诸多方面,小区内人员的活动也会不断在小区的绿化、公共设施等各方面发生影响,这就要求原告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小区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小区内的业主尽到勤勉义务。作为业主,对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也应本着诚信原则,客观的予以评价。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各项服务,如存在服务在某方面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业主应予一定包容,并给予原告改善服务的时间。被告未能按时交纳,不仅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对小区内按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他业主亦存在损害,且如果小区业主均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则小区无法得到有效的物业管理,则最终损害的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015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现被告未能及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廷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共用设施水电费合计1592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592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月利率1.5%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廷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经书面崔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