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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剑与被执行人马晓伟、党玉国、杨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马某,党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马某,男。被执行人党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党某、马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某、马某、杨某暂无能力偿还案件款,申请人高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寰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