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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德梅、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梅,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郑德梅,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7782-1法定代表人:怀忠庆。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德梅与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