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智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108号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朱爱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坚,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信耀,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谢智敏,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智敏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一向阳西路8号的房屋(权证号02046517,保全价值以20万元为限)进行查封。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智敏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一村向阳西路8号的房屋(权证号02046517,保全价值以20万元为限),保全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