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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成忠与曾友权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忠,曾友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忠,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芳,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友权,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成忠因与被上诉人曾友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郴州同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未将曾友权自认的支出计入审计,一审判决以该审计结果认定事实,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成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朱国均代理审判员  刘芳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荷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