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91刑更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雷万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万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791号罪犯雷万新,男,生于1983年6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汉刑初字第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万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07年12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雷万新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雷万新在服刑期间,获监狱2010年4季度表扬、2012年2季度表扬、2012年3季度记功、2013年4季度记功、2014年1季度表扬、2014年4季度表扬、2015年4季度表扬,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因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受到一次禁闭处分、三次警告处分、一次记过处分。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行政处分考察期评定结果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证实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为,罪犯雷万新在服刑期间,因违纪受到多次行政处分,但获得了监狱四次以上行政奖励,根据相关规定,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并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万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万 杰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