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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743-X。法定代表人:秦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420709-8。法定代表人:蒋伟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伟林,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8632496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