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松刚与刘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刚,刘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452号原告:王松刚,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刘奎,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刚诉被告刘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思宏代理审判员 李作芳代理审判员 李惠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