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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松刚与刘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刚,刘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452号原告:王松刚,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刘奎,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刚诉被告刘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思宏代理审判员  李作芳代理审判员  李惠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