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与林辉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林辉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地址:罗源县。被执行人林辉煦,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林辉煦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辉煦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林辉煦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也无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中,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2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