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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曾爱民与邓秋香、王雄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民,邓秋香,王雄,王存良,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曾爱民,男,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邓秋香,女,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王雄,男,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王存良,男,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李娟,女,住双峰县。曾爱民与邓秋香、王雄、王存良、李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秋香、王雄、王存良、李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秋香、王雄、王存良、李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秋香、王雄、王存良、李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爱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秋香、王雄、王存良、李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爱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