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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礼泉县药王洞管委会北庄头村一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曼,礼泉县药王洞管委会北庄头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赵曼,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礼泉县药王洞管委会北庄头村一组。赵曼与礼泉县药王洞管委会北庄头村一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赵曼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5日申请人赵曼向本院提出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赵曼向本院提出撤销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执174号赵曼与礼泉县药王洞管委会北庄头村一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