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南段紫薇花园8号楼1单元303室。诉讼代表人花茂时,系该销售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虽被冻结,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列情形亦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鹏审判员 贾宵祎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