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77号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重庆文登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