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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学彬诉被告吉中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彬,吉中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356号原告王学彬,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吉中文,男,44岁,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彬与被告吉中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彬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立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