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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有圣与范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圣,范泽刚,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617号原告:高有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泽刚。第三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丁占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圣诉被告范泽刚、第三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