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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魏某某、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魏某某,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447号原告:章某某,男,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委托代理人:邓义明,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南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县。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在湾里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