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汉兴,柯亚芹,林金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汉兴,柯亚芹,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被执行人:肖汉兴,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柯亚芹,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林金,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肖汉兴、柯亚芹、林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汉兴、柯亚芹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承担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林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肖汉兴、柯亚芹、林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汉兴、柯亚芹、林金的银行存款478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