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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祁和英申请认定姚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和英,姚云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特16号申请人:祁和英。被申请人:姚云。代理人:姚霞。申请人祁和英申请认定姚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祁和英称,姚云系其儿子,先天性智力残疾,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姚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其为姚云的监护人。姚云未作答辩。姚霞称,对申请人祁和英所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祁和英担任姚云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祁和英与姚广汉夫妇共生育两个子女,即女儿姚霞、儿子姚云。姚广汉于2008年3月去世。姚云至今未婚,也无子女。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姚云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姚云罹患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祁和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姚云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姚霞同意祁和英担任姚云的监护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姚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祁和英为姚云的监护人,对姚云承担监护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濮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