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德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群,陈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群,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陈爱勇,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2016)津0110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德群与被执行人陈爱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拖车费共计4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已不在赵北村居住,现住址不明。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0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