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李金成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3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32780900-4。法定代表人申继旭,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黎忠,男,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金成,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卫医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忠卫医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李金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忠县洋渡镇同合场上(原同合医院对面)设置牙科摊点,开展拔牙、镶牙等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金成处罚款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6年2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没有自动履行,且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案件办理相关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等证据。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李金成处罚款3000元和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忠卫医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对被执行人李金成处以罚款3000元和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的强制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金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元人民陪审员  吴宗凯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