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魏小清与朱明均,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清,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朱明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898号原告:魏小清,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国瑞,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明均。被告:朱明均,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清与被告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朱明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林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