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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9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魏小清与朱明均,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清,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朱明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898号原告:魏小清,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国瑞,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明均。被告:朱明均,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清与被告重庆宏泓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朱明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林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