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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玉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志勇。被执行人史玉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冷辉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