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822号原告:张建国,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马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建国与被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居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新美居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本案的案外人马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了对张建国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工商登记的张建国持有的2%的股份属于马越所有,因此张建国是否具备新美居公司的股东身份存在争议,该争议与张建国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密切相关。在马越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结果确定前,不宜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之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应为公司股东。新美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马越系新美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已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其与被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居公司)、第三人张建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0181民初3077号,在该案中,马越诉请:一、确认张建国工商登记持有的新美居公司2%的股份属于马越所有;二、新美居公司将工商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的新美居公司2%股份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至马越名下;三、张建国承担协助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因此,(2016)川0181民初3077号马越与新美居公司、第三人张建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系对张建国是否仍持有新美居公司2%的股份、是否仍具备新美居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行认定。故,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6)川0181民初307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奕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