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顾乐乐与金克亮、张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乐乐,金克亮,张娜,刘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156号原告:顾乐乐,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克亮,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娜,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冬,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乐乐与被告金克亮、张娜、刘冬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顾乐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娜、刘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乐乐撤回对被告张娜、刘冬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乐乐撤回对被告张娜、刘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