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武国鹏、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鹏,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武国鹏,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326号。法定代表人吴成胜,职务:执行董事。武国鹏申请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高劳人仲案(非)(2016)25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武国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道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