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邓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林某,戴某某,胡某,王某,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作案时系未成年人)。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2015年5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沅,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之妻。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林某、戴某某、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湘0302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戴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原审被告人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邓某、林某、戴某某、胡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陈某某因伤经济损失分别为4606.25元、12023.26元;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邓某、林某、戴某某、胡某对刑事判决部分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林某、戴某某、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林某、戴某某、胡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林某、戴某某、胡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李有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