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纯辉与邓琳、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辉,邓琳,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刘纯辉,被执行人邓琳,被执行人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琳。申请执行人刘纯辉与被执行人邓琳、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琳、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琳、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