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祥,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申7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祥,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福春,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源江路。法定代表人郭鑫泽,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忠奇,住松原市。原审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某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某祥申请再审称,前郭县人民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原则;王某祥与王福金实际是一个人,王某祥提供与崔宝桐所签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免除原物业管理人员王福金的物业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请人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被申请人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前郭县人民法院对标的额为3200元的小额诉讼,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是正确的。王某祥提供与前物业管理人员崔宝桐所签的合同免除物业管理费的约定,该合同既没盖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又予以否认,该合同对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约束力。至于王某祥是不是王宝金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