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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金山诉付刚、徐秀敏、付庆国、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山,付刚,徐秀敏,付庆国,张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696号原告徐金山。被告付刚。被告徐秀敏。被告付庆国。被告张艳红。原告徐金山诉被告付刚、徐秀敏、付庆国、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山诉称,2012年5月5日,徐秀敏二人借款人民币6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5分,于2015年5月5日还清,并由付庆国、张艳红负连带清偿责任。上款逾期后,四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付刚、徐秀敏偿还欠款人民币6100.00元,并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5月5日起,到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5分标准,向原告徐金山支付利息;二、被告付国庆、张艳红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提供四被告具体明确的地址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四被告地址无法向四被告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又不能提供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四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因此,本案属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英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