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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钟胜生、顾亚清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胜生,顾亚清,骆文虎,陈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6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胜生,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人顾亚清,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人骆文虎,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人陈香,女,1980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骆文虎、陈香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品艳、书记员张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骆文虎、陈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钟胜生伙同顾亚清等人在本市江干区明桂南苑1幢明苑棋牌室内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骆文虎、陈香明知被告人钟胜生等人聚众赌博而提供上述场地。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骆文虎、陈香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骆文虎、陈香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骆文虎、陈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且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钟胜生伙同顾亚清等人在本市江干区明桂南苑1幢明苑棋牌室内,以扑克牌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骆文虎、陈香明知被告人钟胜生等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上述棋牌室作为赌博场地,并收取场地费人民币1800元。2016年3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赌博现场,并从被告人钟胜生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370元,从被告人顾亚清处扣押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9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等人系涉案赌场的组织人员,以及该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抽头获利等情况。2、证人刘某、余某、胡某、林某的证言,证明涉案赌场组织人员、开设时间、地点、参赌人员等情况。3、现场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日在本市江干区明桂南苑1幢明苑棋牌室查获赌博现场、抓获参赌人员、缴获赌资、赌具等的情况。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赃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涉案赌博用具、赌资及部分违法所得的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处行政处罚并收缴部分赌资的情况。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骆文虎、陈香的身份及归案情况。7、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骆文虎、陈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的时间、地点、场次、抽头获利情况,以及被告人骆文虎、陈香明知赌博仍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骆文虎、陈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胜生、顾亚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骆文虎、陈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本院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胜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顾亚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骆文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的涉案赌资及赌博用具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时松人民陪审员  钱华英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方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