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囊应洪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囊应洪,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784号申请人囊应洪,男,1971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囊应洪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已按(2016)云3103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多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