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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刑更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和儒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和儒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1742号罪犯张和儒,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和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2012年2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和儒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和儒1998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河南省南阳市副市长,2003年11月至2003年12月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南阳市副市长,2003年12月至案发前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人民币106万元、美元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非法所得已全部退缴。该犯有自首情节,系患病罪犯。罪犯张和儒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三课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减刑间隔期内评审格次均符合要求。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和儒能积极退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具有自首情节,系病犯,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和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萍审 判 员  马龙人民陪审员  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