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梁梦凯与蔡礼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梦凯,蔡礼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809号原告梁梦凯,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蔡礼创,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梦凯诉被告蔡礼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梦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礼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梦凯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梦凯撤回对被告蔡礼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梁梦凯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