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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梁梦凯与蔡礼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梦凯,蔡礼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809号原告梁梦凯,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蔡礼创,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梦凯诉被告蔡礼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梦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礼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梦凯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梦凯撤回对被告蔡礼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梁梦凯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