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甘0523民初933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甘谷县。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