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解荣华、傅丁玲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斌,解荣华,傅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404号申请执行人苏斌,男,1966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解荣华,女,1953年8月13日生。被执行人傅丁玲,男,1951年10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解荣华、傅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解荣华名下本市玄武区老虎桥X号101室房产及傅丁玲名下本市秦淮区弓箭坊XX号3201室房产。上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处置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解荣华、傅丁玲名下养老金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解荣华、傅丁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韩先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