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香连与石坤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连,石坤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609号原告黄香连。被告石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连与被告石坤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香连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黄香连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