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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香连与石坤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连,石坤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609号原告黄香连。被告石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连与被告石坤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香连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黄香连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