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9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尹某某受他人雇佣,在宝山区美安路XXX-XXX号游戏机房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尹某某及工作人员2人、参赌人员3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无名捕鱼机”24台、“兰博基尼”8台、“二八机”10台、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及簿册等。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长伟、叶涛、周峰、李妙弟、姜永根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受他人雇佣,负责管理赌博机房,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具,依法没收。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