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国贞与吴琴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贞,吴琴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杨国贞,吴琴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杨国贞,吴琴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杨国贞,吴琴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1181民初3154号原告:杨国贞,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吴琴娟,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组织机构代码:71417767-6。负责人:张雪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海、张荣幸,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国贞与被告吴琴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7月1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杨国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10694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1日20时10分许,杨国贞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访仙镇榨沟桥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访仙镇榨沟桥路段时,与同车道停在路边准备转弯的吴琴娟驾驶的苏L×××××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国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国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琴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84278元,其中返还被告吴琴娟垫付款5889.6元,余款78388.4元直接给付原告。二、本案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各方无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负担327元,由被告吴琴娟负担140元。(已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韦 玲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