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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邱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553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邱凯,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泰开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邱凯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十万一千五百四十二元发还给被害人于某;邱德宏名下的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苏M×××××)、杭熙名下的奥迪Q5越野车(车牌号苏M×××××)折价退赔给被害人于某;被害人于某被诈骗的财产未获退赔部分,继续向邱凯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于某。因邱凯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泰州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泰州市公安局将在侦查阶段扣押的被执行人邱凯的人民币三十万一千五百四十二元发还给被害人于某;对分别登记在邱德宏名下的苏M×××××帕萨特轿车、杭熙名下的苏M×××××奥迪Q5越野车,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拍卖、变卖,并同意以新车价格抵偿相应的损失,办理车辆过户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据此作出(2016)苏1291执553号裁定书,将登记在邱德宏名下的苏M×××××大众帕萨特轿车折价人民币28.18万元、登记在杭熙名下的苏M×××××奥迪Q5越野车折价人民币56.70万元,抵偿给被害人于某,车辆过户费用由于某负担。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扣押的被执行人的款项和涉案车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相关款项发还给被害人于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害人于某,并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害人于某名下;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追缴罚金和退赔被害人于群损失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