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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1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长新与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新,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浩,黄金国,黄康,任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802号之一原告:陈长新,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才,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黄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2734C。被告:黄浩,男,汉族,住汉川市。被告:黄金国,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黄康,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任琛,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长新诉被告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浩、黄金国、黄康、任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新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4400元,由原告陈长新负担。审判员 邹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