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钦驭与黄有亮、宣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有亮,杨钦驭,宣文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有亮,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系贵州瓮福剑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钦驭,男,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代理人:包小燕,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宣文慧,女,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无业,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押于XXXXX女子看守所。上诉人黄有亮因与被上诉人杨钦驭、原审被告宣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有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田一铭审判员 陆育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