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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辛喜云与庞连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喜云,庞连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188号原告:辛喜云,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12日。委托代理人:袁国敏,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袁国敏,特别授权。被告:庞连久,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喜云诉被告庞连久为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长期联系不到被告,原告辛喜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喜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喜云承担。审 判 长  李文侠人民陪审员  申 远人民陪审员  朱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