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庹本红与被上诉人庹永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庹本红,庹永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庹本红,曾用名庹年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庹永冬,曾用名庹运东,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上诉人庹本红因与被上诉人庹永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庹本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被上诉人庹永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庹本红上诉请求:1、撤销(2016)湘08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庹永冬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庹永冬负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当事人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实际为农资订购合同,借条中载明用于黄瓜、西瓜苗及薄膜纸。2、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支付约定购种款,实际收款人为案外第三人,上诉人及案外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种、苗的行为均系案外第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购买合同的行为,故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3、本案应适用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审理,原判决适用借款合同相关法律进行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庹永冬辩称,借条不是合同关系,钱是庹本红拿的,钱的用途庹永冬不知道,也不关庹永冬的事。庹永冬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庹年红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诉讼费用由庹年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庹永冬分别于2015年2月25日、2015年3月6日分两次给被告庹本红借款共计50000元,被告庹本红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同时在借条上注明:用于种子黄瓜苗、西瓜苗和薄膜纸,双方在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时间及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庹本红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庹永冬多次要求被告庹本红偿还借款,被告庹本红均未予偿还。2016年3月,原告庹永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庹永冬借款本金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庹永冬给被告庹本红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有被告庹本红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被告辩称借款是用于购买黄瓜苗、西瓜苗和薄膜纸,并送给了原告,被告只是帮原告做事而已,故借钱行为不存在,但本案中,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实购买黄瓜苗、西瓜苗和薄膜纸这一事实具体的金额和数量,且原告主张借款系合伙关系而产生,被告辩称原告之间无合伙关系,是借钱帮原告做事,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而被告庹本红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庹本红为借条的借款人。故被告庹本红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亦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庹本红偿还原告庹永冬借款本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庹本红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庹本红提交的对宋光明的调查笔录属证人证言,证人宋光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纳;货物托运单、销货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纳;证人王荣国出庭的证言,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其并未提供相应转款凭证,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依法不予采纳。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上诉人庹永冬为上诉人庹本红提供50000元借款,庹本红向庹永冬出具借条,且庹本红一审中自认其出具借条后,已收到50000元现金,故庹永冬与庹本红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二审中庹本红否认收到借款的事实,但未提交足以推翻其自认的证据,故庹本红主张其未收到借款,相关款项由庹永冬交付案外人,其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庹本红出具的借条仅载明借款数额,备注用于种子、薄膜纸,该借条中不具备买卖合同的任何要件,且以借条形式签订买卖合同亦不符合日常情理,故庹本红主张该借条实际为农资订购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庹永冬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庹本红主张双方系合同关系,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对对方的主张均予以否认,故对其二人主张均不予支持,双方可另行依法解决。庹本红向庹永冬交付了种苗,但未要求收回借条,且其认为该行为是案外人向庹永冬履行购买合同的行为,故庹本红提供种苗的价款不宜抵消本案借款。综上所述,庹本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庹本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向 源审判员 全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