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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3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小琴与秦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琴,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琴,女。被执行人秦燕,女,汉族,银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琴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燕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燕在中国农业银行***处的账户(账号:***)的存款47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