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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协外认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616号金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朴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616号申请人:金某,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朴某,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舒兰市。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金某向本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判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申请称:原告金某与被告朴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第8704号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原告金某与被告朴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某与被告朴某离婚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第8704号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原告金某与被告朴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8704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6第8704号判决书。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尚民